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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 温州住房公积金乐清分中心 发布时间: 2008-04-11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00000200800235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公积金(200724

 

关于开展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作风建设年”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乐清分中心开办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批复》(温公积金[200758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乐清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㈡无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以上的逾期还贷记录;

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或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个月内提前还清个人住房贷款;

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是原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

三、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不超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限额

㈡不超过所购房款和抵押房屋价值的70%(辅房部分不超过最终评估价值的50)

㈢不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数(取千元以上整数)。

㈣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

    四、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㈠所购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并签约的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办理转贷手续;

㈡所购住房已办理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已抵押的,可由贷款人先将个人住房贷款还清后,在三个月内以所购住房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办理转贷手续;

㈢个人也可以先用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作抵押或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办理转贷手续。抵押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办理抵押物更换手续。

五、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业务自200771日起开始。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  开展  通知

抄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市府办公室,李银巧副市长

抄送: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乐清市支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07625日印发